根据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六项,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的"确认书"应由商务部出具。商务部出具确认书时需经以下程序:
1. 申请人向省级商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初审,并在书面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 3、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由商务部出具"确认书"或"进口证明"一式三份,并附加盖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同时抄送海关总署和地方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