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4号的规定,自2008年9月15日起,自有资金形式进口减免税政策有一些变化,限于进口海关总署2007年第36号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9号、第10号、第15号、第24号、第29号和第30号公告中列明技术规格以内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对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设备,企业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海关一律不予受理。而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符合自有资金项目减免税条件的,仍可享受国家减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