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税款缴款书。同时,上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填发海关提出确认其已缴清税款的书面申请,由海关审查核实后确认,但不再补发税款缴款书。因此,贵司可凭海关确认文书替代税款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