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3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需要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的,应当预先在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办妥有关的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手续。按照规定需要向海关登记备案的,进口单位应当在首批货物进口前,持有关文件或证明,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进口单位应当在每次进口货物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或证明,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海关应当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凭《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及有关报关单证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