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您提供的信息不全面,我们无法告知您贵司转让免税设备时是否需要补交关税。根据我国现行的政策,对于尚处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发生转让的,如原进口减免税货物如转让给其他不享受同等税收优惠的项目(单位)使用的,应按原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剩余监管年限折旧补税后方可转让。折旧的完税价格计算如下: 完税价格= 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 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月)/ 监管年限)×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