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有一批由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是2005年进口的,监管期为5年,现监管期即将届满,请问该批设备是否必须退运出境外?还有没有别的处理方法?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6号 《
关于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退运出境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一)企业不退运出境并向海关申请放弃的“不作价设备”,海关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放弃的“不作价设备”作出处理;(二)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需提出申请,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审批手续,海关凭批件为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