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商品归类
    海关化验鉴定书不送达也可以发生效力吗?
    发布时间:2012-02-13 09:01:50  浏览:916次
    问:我司一票货物被海关扣了,然后送检,刚好遇到节假日,我们也没怎么关注。后来海关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作出补税决定,我们才知道化验结果已经出来了。我们不服,因为我们一直没有收到《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所以想要申请复验。海关说是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现在已经过了复验申请期。我们觉得很郁闷,《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不送达也可以发生效力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管理办法》,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化验中心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签发次日,将《鉴定书》相关信息通过海关门户网站等途径对外公布。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提供《鉴定书》纸本的,海关应当提供。该办法没有规定送达程序,尽管规定极不合理、不妥当,但目前仍然作为有效的部门规章在执行。如需法律帮助,请致电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