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因为归类争议,有一票货物被送到海关化验中心做化验。我们不服第一次化验结果,所以申请了复请。结果两次化验除了“化验人”不同,另外“复核人”、“负责人”都没有变。我不太清楚国家对海关化验有什么规定,但我感觉让第一次参加化验的人员参加到复验中去,结果能公正吗?他们会否定自己的结论吗?我们跟海关理论,被告知海关化验人员仅指化验人。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海关化验人员是指在海关化验中心从事化验的海关工作人员,应包括《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上显示的化验人、复核人、负责人。另外,根据《
海关化验工作制度》(署税发〔2008〕511号),原化验人员不得承担复验工作,海关化验中心的做法是违反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