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商品归类
    海关化验中心的鉴定结论一定作为海关执法的依据吗?
    发布时间:2012-02-14 08:57:58  浏览:868次
    问:我司进口的一种化工产品,因为海关化验中心的化验结果不符合真实情况,所以我们也委托了一家国内有资质的权威化验机构作测试,化验结果证与海关化验结果完全不同。现场海关说,我们委托的化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应以海关化验中心的化验结论为准。请问海关的这种说法有依据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其他化验机构作出的化验结果和鉴定结论与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不同,以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的化验结果和鉴定结论为准。但是这并不代表只要是海关化验中的化验结果就一律作为执法依据。因为《海关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如果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的化验结果和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瑕疵或错误时,则海关不应认定为归类依据。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