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是一家从事国际快件运营的公司。中国海关总署于2010年5月25日颁布了关于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管理的《第33号公告》,并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客户对于商品编码非常陌生,要不无法填写商品编码,要不是错误的商品编码,这给我们通关带来很大麻烦。为了提高服务质量,我司想寻找合作伙伴,专门为我们做关务支持,主要是商品归类、报关规范、违禁品政策告示等。请问贵所是否可以提供这方面的服务?
答:您好。根据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1号,按照快件KJ2报关单申报的进、出境快件,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向海关提交快件KJ2报关单时,应当申报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编码和商品编码;按照快件KJ3报关单申报的进境快件,进境快件运营人向海关提交快件KJ3报关单时,应当申报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编码。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专业律师长期从事海关法律事务,可以为贵司提供商品归类咨询服务,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