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有一批设备进口,已征税放行,后来海关要求对商品编码进行补充申报,并要填写书面的申报单,请问海关有权这样做吗?谢谢。
答:根据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有下列情形的,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1、海关对申报时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等内容进行审核时,为确定申报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2、海关对申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审核时,为确定货物原产地准确性,要求收发货人提交原产地证书,并进行补充申报的。3、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和原产地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时,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因此海关有权要求企业对商品编码进行补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