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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税价格中应当计入或扣除哪些费用、价值?
    发布时间:2013-08-23 08:50:34  浏览:2007次
    问:您好。我司在进口一批加工食品用的原料时,海关对申报价格予以质疑,我们已作了解释,但是海关认为虽然成交价格是真实的,但是仍需进行调整,请问海关在作调整中,最终审定的完税价格中应当计入或扣除哪些费用、价值?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未包括在货物申报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与进口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的费用;“协助”的价值或费用;特许权使用费,但与进口货物无关或者不构成进口货物向境内销售要件的不计入完税价格;转售(含处置和使用)收益。单独列明,或有明确的计算方法加以区分的下列费用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后的运输费用;进口关税和国内税;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应当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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