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在《处罚告知单》送达后,《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辩、陈述意见,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听证;《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