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号,对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以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对收藏单位提交的有关单证进行审核后,符合免税条件的,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以办理有关免税进口手续。对于其它性质单位和个人进口文物的,目前暂无类似免税规定。此外,如果符合个人自用物品的条件,可以适用物品进境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