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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政策适用于哪些关区?
    发布时间:2015-02-26 09:16:05  浏览:635次
    问:我司是重庆的一家企业,经常在上海、宁波出口,现在听说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请问这一政策适用于哪些关区?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5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4号,自2014年9月22日起,首先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海关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自2014年12月1日起,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正式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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