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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贸易产品内销还需要配额证吗?
    发布时间:2015-06-03 08:23:26  浏览:1249次
    问:您好,我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料件进口的时候已有配额证,现在我司想把加工的成品转内销,请问还要另外申请配额证吗?如果没有的话其税率是如何确定的呢?谢谢。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关税配额农产品加工贸易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15]17号)的规定,加工贸易项下关税配额农产品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时,海关通关部门验核贸易方式栏注明“加工贸易”字样的关税配额证或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配额证,逐批次登记核扣进口数量。关税配额农产品办理内销征税通关手续时,通关部门按照内销征税联系单标明的商品编号审核内销征税报关单。有一般贸易配额证的,核扣相应内销数量,按关税配额税率或关税配额外暂定优惠关税税率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无一般贸易配额证的,按内销征税联系单标明的商品编号,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但是,此项规定疑与上位法等相冲突,因此在运用时有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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