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果贵司要打开货物包装检查,应先获得海关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