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9号,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15年4月10日以前(不含4月10日,下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可继续按照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手续。但有关项目单位须于2016年4月10日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