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因为海关处罚我司补缴税款,我司不服,后来提出行政复议,现在被告知需要变更被申请人,请问一下变更被申请的期间会计入审理期限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66号发布,第218号修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