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有一位朋友因涉嫌低报价格走私水晶制品被海关拘留,海关委托鉴定机构作了价值鉴定,据此海关作出了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证明书上的价格远远超出了实际购买价格,我们对此有异议,请问如何提起异议?谢谢。
答:您所提问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重新计核的申请,与此同时可以向侦查机关提供实际购买价格的信息或购买票据,以供海关计核时参考。
延伸阅读:
“第十三条 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海关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原送核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
“第十九条 涉嫌走私进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珠宝制品以及其他有价值的收藏品,应当按国家定价或者国家有关鉴定部门确定的价值核定其计税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