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一位汕头亲友前几年一直做废塑料加工生意,但是进口的废塑料其实都是新品,只是利用了别人的废物进口证、包税进口而已,现在被逮捕了,请问他是以走私废物罪还是走私普通货物罪来定罪量刑?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对于走私对象的要求是完全不同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来定罪量刑。如您所述,如果您亲友的确走私的是新品、不是废物,则不应当按走私废物罪定罪量刑。
延伸阅读:
“六、关于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案件的处理问题
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