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亲戚帮别人带包包回深圳,被海关认定为走私,包包的价格是通过物价部门的价格认定确定的,但我们认为他带的包包不值那个价,请问可以要求复核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同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规定,案件当事人对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要求复核裁定,由行政、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鉴定意见,在案件中是重要的证据,当事人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延伸阅读: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行政、司法机关对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可向原价格鉴定单位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案件当事人对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要求复核裁定,由行政、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