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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贸易手册出口成品后又复进口在国内销售是走私吗?
    发布时间:2018-11-21 08:50:47  浏览:2923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以前所在的公司是做加工贸易的,为了内销成品,并不直接向海关申请内销补税,而是先出口到香港,再原样一般贸易进口回来,征税后在国内销售,比较直接内销补税,出口香港再进口交的税要少。请问这样是否是规避内销规定,构成走私逃税了呀?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成品出口后,即完成对应保税进口原材料的加工。国家不禁止原产于国内的产品复进口。因此,你所述情况,如果不存在申报不实等违法情形,不存在构成走私的问题。


    延伸阅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办法

     

    “第十条 ……,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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