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 允许进口加拿大烤烟有关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01-06-23 06:00:00 浏览/2929次 打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1年第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国与加拿大双方质检部门达成的《加拿大烤烟输往中国的植物检疫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在保证加拿大烤烟不对中国烟草生产安全造成任何威胁的前提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进口加拿大烤烟。有关要求如下:
一、加拿大烤烟是指产于加拿大安大略省,并在加拿大经过调制和加工(烤制和复烤)后的烤烟。加拿大其他省的烤烟如果满足同样的条件,经中加两国检疫部门认可,也可向中国出口。
二、中国质检部门将派检疫人员随中国烟叶采购团,赴加拿大对拟采购的烤烟实施境外预检,经预检合格的加拿大烤烟方可输往中国。
三、加拿大输往中国的烤烟不得带有烟草霜霉菌卵孢子,不得被活的烟草霜霉菌孢囊孢子或菌丝感染,以及不得带有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加拿大官方检疫部门对输往中国的烤烟监督加工并进行严格检疫,对符合检疫要求的烤烟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烤烟的合同编号(批次编号)及烤烟生产的省。没有上述植物检疫证书的加拿大烤烟不得入境。
四、加拿大输往中国的烤烟应密封包装,并在包装箱上标明烤烟类型、合同编号(批次编号)、生产年份、等级及加工厂等信息。
五、加拿大烤烟抵达中国入境口岸后,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查验有关单证及包装箱上的标签内容,并实施检验检疫。烤烟入境后,应在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加工和使用。
六、其他要求按《加拿大烤烟输往中国的植物检疫议定书》的规定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