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77号 我国出口到东盟有关国家的“早期收获”方案项下的产品享受东盟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的公告
发布时间/2003-06-25 06:00:00 浏览/2236次 打印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 第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早期收获”方案,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有关国家的“早期收获”方案项下的产品享受东盟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4 年1月1 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早期收获”方案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与之相关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规定及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另行公布。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并入“早期收获”方案中继续执行。海关总署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55号公告中公布的《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的货物临时原产地规则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