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7号 (关于禁止从津巴布韦、秘鲁输入偶碲动物的公告)
发布时间/1999-06-21 06:00:00   来源: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2432次   打印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文字号:
 公告第17号
发布日期:
 1999年8月4日
实施日期:
 1999年8月4日
法律类别:
 中国-南美洲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被修订

注:根据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59号《关于解除秘鲁口蹄疫禁令的公告》,对秘鲁口蹄疫疫情禁令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第17号)


  1999年7月,津巴布韦、秘鲁相继爆发了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津巴布韦、秘鲁输入偶蹄动物(包括猪、牛、羊等)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津巴布韦、秘鲁的偶蹄动物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津巴布韦、秘鲁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津巴布韦、秘鲁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