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自2003年2月13日起生效)
发布时间/2007-06-28 09:18:00   浏览/3863次   打印
《公约》附录

    1.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说明
    3.动物
    4.植物
    2.特殊保留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自2003年2月13日起生效

说明
    1.附录所列的物种是指:
    a) 名称所示的物种;或
    b) 一个较高级分类单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种或其特指的部分。
    2. 缩写 “spp.” 指一个较高级分类单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种。
    3. 其它种以上的分类单元仅供资料查考或分类之用。科的学名后的俗名仅供参考(编者注:原文的俗名为英文名,中文翻译名绝大部分与其中文学名相同,故被省略)。它们是为表明此科中有物种被列入附录。在大多数情形下,并不是这个科中的所有种都被收入附录。
    4. 以下缩写用于植物种以下的分类单元。
    a) 缩写“ssp.”指亚种,
    b) 缩写“var(s).”指变种。
    5. 鉴于未对列入附录Ⅰ的植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作出注释说明其杂交种应当按照《公约》第三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这表明来自一个或多个这些种或分类单元的杂交种如附有人工培植证明书便可进行贸易,同时这些杂交种源于体外培养、置于固体或液体培养基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种子、花粉(包括花粉块)、切花、幼苗或组织培养物不受《公约》有关条款的限制。
    6. 附录III中物种名后括号中的国家是提出将这些物种列入该附录的缔约国。
    7. 根据《公约》第一条第(二)款第(iii)项的规定,列入附录Ⅱ或III的一种或一较高级分类单元名称旁出现的符号(#)并随之出现的数码,系指根据《公约》的规定对植物的部分和衍生物作如下说明:
    #1 系指植物的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
    a) 种子、孢子和花粉 (包括花粉块);
    b) 体外培养的、置于固体或液体培养基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幼苗或组织培养物;和
    c) 人工培植植物的切花。
    #2 系指植物的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
    a) 种子和花粉;
    b) 体外获得的、置于固体或液体培养基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幼苗或组织培养物;
    c) 人工培植d) 植e) 物的切f) 花;和
    d) 化学衍生物和医药制成品。
    #3 系指根的整体、切片和部分,不包括经加工的部分及衍生物,如粉末、药片、提取物、滋补品、茶类饮品及糕点制品。
    #4 系指植物的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
    a) 种子(原产墨西哥的墨西哥仙人掌除外)、花粉;
    b) 体外培养的、置于固体或液体培养基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幼苗或组织培养物;
    c) 人工培植植物的切花;
    d) 移植或人工培植植物的果实、部分及其衍生物;和
    e) 移植或人工培植的黄毛掌属Opuntia植物的茎节(叶枕)、部分和及其衍生物。
    #5 系指原木、锯材和面板。
    #6 系指原木、锯材、面板和胶合板。
    #7 系指原木、木片和未加工的碎料。
    #8 系指植物的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
    a) 种子和花粉(包括花粉块);
    b) 体外培养的、置于固体或液体培养基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幼苗或组织培养物;
    c) 人工培植植物的切花;和
    d) 人工培植的香果兰Vanilla属植物的果实、部分及其衍生物。
    ★ 种或一较高分类单元的中文名前附有“★”者,系指该种或该较高级分类单元所含物种在中国有分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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