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文物复制品等出口展销改由中国文物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1990]监一货字第27号
发布时间/1990-06-12 06:00:00 浏览/3365次 打印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文物复制品等出口展销改由中国
文物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
([1990]监一货字第27号 1990年2月22日)
北京、上海、天津、广州、九龙海关:
对文物复制品等出口展销问题,按我署[1980]署货字第1003号文《关于对文物复制品出国展销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应凭中国对外文物展览公司填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
国家文物局1990年2月7日[1990]文物计字第079号函至我署,称经国务院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该局所属“中国对外文物展览公司”改为“中国文物交流服务中心”。对外举办文物复制品等出口展销,统一改由“中国文物交流服务中心”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据此,今后对出口展销的文物复制品,请你关凭“中国文物交流服务中心”填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对出、入境的文物复制品展品,仍按展览品监管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