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暂时进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物文[1995]295号)
发布时间/1995-06-17 06:00:00   来源:国家文物局   浏览/4836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文物文[1995]295号
【发布日期】1995年4月5日 【实施日期】1995年5月1日
【法律类别】文物、文化产品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失效,被文物政发〔2016〕12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文物局、文管会、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海关院校:
  为促进国内外文化交流,加强对进境文物的管理,国家文物局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暂时进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现予下发,请于1995年4月20日对外公布,5月1日实施。
  附件:暂时进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国家文物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暂时入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文物进境管理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暂时进境文物系指因修复、展览、销售、拍卖等原因暂时携带、运输、邮寄文物出境,待有关活动结束后复运出境的文物。
      第三条  携带、运输、邮寄暂时进境文物进境,应在进境时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报明有关文物需要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将有关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送往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出境鉴定站办理复出境手续。
      第四条  文物出境鉴定站在验核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暂时进境文物钤盖编号为“C”字头的火漆标识,并同时开具《文物出境许可证》。暂时进境文物复运出境时,海关凭上述火漆标识和许可证放行。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指定下列文物出境鉴定站办理暂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手续:
    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北京站、天津站、上海站、广东站、江苏站、浙江站、福建站、云南站。
      第六条  进境时未申报、海关封志出现破损或进境后未办理复出境鉴定手续的文物,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境手续。
      第七条  违反规定携带文物出境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及其它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