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促进国产音像制品出口的通知(2004年7月6日)
发布时间/2004-02-06 09:47:00   浏览/2522次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音像市场迅猛发展,国产音像制品内容不断丰富,质量显著提高,产业规模逐步扩大。近年来,一批音像经营单位,在积极发展国内业务的同时,大力开拓国际文化市场,通过多种途径把国产优秀音像制品宣传、推广到海外,音像制品出口快速增长。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关注,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为了实施中国文化“走出去”战略,进一步促进国产音像制品出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实施民族音像“走出去”战略,对于壮大民族文化产业实力,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传播中华民族文化,调整和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文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有关部门将建立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出口信息,加强对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文化、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各海关要从有利于产业发展和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的高度,切实增强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积极采取措施,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强化服务,为国产音像制品的出口创造条件。  
        二、国家鼓励和支持具备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音像经营单位和个人主动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为有条件的企业到海外建设营销网络等投资提供便利和信息服务,支持企业全方位、多渠道地开展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业务,开拓海外文化市场,逐步推动民族音像产品走向世界,在国际文化舞台上占有一定市场份额。  
        三、从事音像制品出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自觉维护音像制品出口秩序,严禁违法出口音像制品。   
        四、建立科学有效、方便快捷的出口审核验放机制。在“有效监管、加速通关”的前提下,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出口的音像制品实行预先审核并出具加盖“音像制品审查专用章”的音像制品审核单(音像制品审核单式样见附件一,文化部音像制品审查专用章样章见附件二)。对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已预先审核的音像制品,海关按规定直接办理通关手续。  
        五、建立国产音像节目涉外版权登记制度。凡将影视作品、音乐作品的相关音像版权授予海外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均可向文化部音像制品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办公室将及时在中国文化市场网(http://www.ccm.gov.cn)音像电影频道建立专栏,公示国产音像节目涉外版权贸易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咨询、查阅服务,以减少涉外版权纠纷,创造平等、有序、高效的竞争环境。  
        六、国家鼓励音像单位对出口的音像制成品进行中英文配音或打印中英文字幕,有条件的还可配译其他语种、语音或打印其他语种、语音字幕,并根据主要出口地的实际需求调整播放制式。  
        七、扶持和奖励国产音像制品出口。文化部将建立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奖励基金,对积极进行国产音像制品翻译、配音、字幕打印和出口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大力扶持出口业绩突出、信誉良好的单位在国内建立连锁、分销网络,积极支持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打击侵权盗版的活动。  
        八、进出结合,以进带出,促进音像制品进出口协调发展。加强音像制品进出口结合,鼓励音像经营单位利用从海外进口音像制品的机会以进带出,推动国产音像制品出口,逐步实现音像制品进出口的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  
        九、加强出口业务培训。文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有关部门将举办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业务培训班,培训音像制品出口方面的政策法规、操作规程等相关事项,努力提高音像出口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音像出口单位应当指定专业人员具体负责音像制品出口业务,并积极参与文化、商务、海关等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十、加强信息报送和数据统计工作。音像出口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将出口国产音像制品的品种、数量、金额、名称和出口地等相关情况分别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商务(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各级文化、商务主管部门及各级海关要进一步做好国产音像制品出口统计工作,加强数据整理和业务指导。  
        特此通知。   
        附件一:音像制品审核单   (略)
        附件二:文化部音像制品审查专用章 (略)  
 
 
               二OO四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