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明确仿人体性器官出口的具体管理问题,我署经商外经贸部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仿人体性器官出口管理问题的通知》(署法函〔2002〕159号,以下简称《159号通知》)。近期,接外经贸部《关于成人玩具出口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外经贸贸制函〔2002〕867号)称,2002年8月,国家药监局公布了《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302号),所附新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没有将成人玩具(性功能助复器)纳入,据此不再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说明书”。为明确验放依据,现将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成人玩具(性功能助复器)没有明确的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上述成人玩具的出口,海关不再核验上述有关证件。《159号通知》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 关于成人玩具出口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外经贸贸制〔2002〕867号)
海关总署:
近期,有地方外经贸厅向我部反映成人玩具(性功能助复器)无法出口问题。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药监局1997年制定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成人玩具(性功能助复器)归属于医疗器械类,出口经营者须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凭上述证件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2002年8月,国家药监局公布了《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通知》(国家监械〔2002〕302号),所附新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没有将成人玩具(性功能助复器)纳入,据此不再签发上述证件。若海关仍根据以前的有关规定凭上述证件验放,将导致企业无法出口。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鉴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成人玩具(性功能助复器)没有明确的禁止或限制出口规定,因此,应准许该商品各种贸易方式项下的自由出口,不再验核药监部门的批件。
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