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财政部等 |
【发文字号】令第185号 |
【发布日期】2009年8月28日 |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 |
【法律类别】车辆 |
【效力层级】规章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第1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调整和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废止2005年2月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