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从西班牙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9月30日 国质检食函[2003]78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于2002年3月联合发布的第1号公告要求,总局与西班牙有关部门就化妆品检验检疫及出证问题进行了会谈并达成协议,商定由西班牙官方授权的西班牙化妆品协会对出口我国的化妆品出具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不含任何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分的化妆品(A类产品)时,须提供西班牙化妆品协会化妆品证书格式一(见附件1)。
二、进口含有非禁用的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分的化妆品(B类产品)时,须提供西班牙化妆品协会化妆品证书格式二(见附件2)及使用的牛羊动物源性原料(含提取物)的风险分析报告和加工工艺等相关材料(同一国家的产品在同一口岸报验时,相同原料的风险分析报告可只提供一次)。
西班牙化妆品协会签字人员备案表和印章备案见附件1或附件2。
三、请各局及时将外方提供的风险分析报告和加工工艺等相关材料报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备案,同一国家同一种原料相同版本的风险分析报告不需重复报送。总局将根据所提供的风险分析报告,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或采取相关措施。
四、各局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并将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附件:1.西班牙化妆品协会化妆品证书格式一(略)
2.西班牙化妆品协会化妆品证书格式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