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从芬兰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食函[2003]196号)
发布时间/2003-06-25 06:00:00   浏览/1986次   打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从芬兰进口
 化妆品检验检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18日 国质检食函[2003]19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1号公告的有关要求,禁止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和地区进口含有牛羊脑、神经组织、内脏、胎盘和血液等原料(含提取物)成分的化妆品。总局与芬兰有关部门就化妆品检验检疫及出证问题进行会谈并达成了协议,商定由芬兰共和国埃斯波市商会对出口我国的化妆品出具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不含任何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分的化妆品(A类产品)时,须提供芬兰共和国埃斯波市商会化妆品证书(证书样本见附件1)。
  二、进口含有非禁用的牛羊动物源性原料的化妆品(B类产品)时,须提供芬兰共和国埃斯波市商会化妆品证书(证书样本见附件2)及使用的牛羊动物源性原料(含提取物)的风险分析报告和加工工艺等相关材料(同一国家的产品在同一口岸报验时,相同原料的风险分析报告可只提供一次)。
  三、证书需由芬兰共和国埃斯波市商会授权人员签字(见附件3)并加盖芬兰共和国埃斯波市商会印章(见附件4)。
  四、请各局将风险分析报告和加工工艺等相关材料及时报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备案,同一国家同一种原料相同版本的风险分析报告不需重复报送。总局可根据所提供风险分析报告的情况,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或采取相关措施。
  五、各局要严格执行总局下发的有关化妆品检验检疫的规定,进一步做好监督工作,并将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附件:1.芬兰共和国埃斯波市商会化妆品证书(A类)(略)
     2.芬兰共和国埃斯波市商会化妆品证书(B类)(略)
     3.芬兰共和国埃斯波市商会授权签字人员备案(略)
     4.芬兰共和国埃斯波市商会印章备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