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芬兰和罗马尼亚羊及其产品痒病传入我国的公告(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40号)2003年1月16日
发布时间/2003-06-25 06:00:00 浏览/2092次 打印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防止芬兰和罗马尼亚羊及其产品痒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40号)
芬兰农业乡村发展部和罗马尼亚农业食品林业部分别于2002年11月1日和12月24日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其境内发现痒病病例。为防止痒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芬兰、罗马尼亚输入羊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芬兰、罗马尼亚的羊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芬兰、罗马尼亚的羊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芬兰、罗马尼亚的羊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