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4号)
发布时间/2002-01-30 06:00:00   浏览/2534次   打印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2〕4号
【发布日期】2002年0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02月07日
【法律类别】行政诉讼法规目录 【效力层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一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200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4号)

 

  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解释如下:

  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