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等关于更正2005年105号公告有关内容的通知(商办机电函[2006]9号)
发布时间/2005-06-27 06:00:00 浏览/2879次 打印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更正2005年105号公告有关内容的通知
(商办机电函[2006]9号)
注:已被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9号宣布失效
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保局(厅):
2005年12月1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105号公告,集中公布了经汇总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根据公告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反映及发现的印刷错误,现将公告部分内容调整及文字更正通知如下:
一、在第4页中第(三)项下增补原木商品明细(进口商品编码:4403100010---4403999090)。
二、将第25页中“(十)进口磷矿石”项下的“出口商品编码”修改为“进口商品编码”;删除黄磷(商品编码:2804701000)一项。
三、将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钢铁颗粒和粉末(进口商品编码:7205100000、7205210000、7205290000),修改为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钢铁颗粒和粉末(非钢铁冶炼行业除外)。
四、在第12页“一、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项下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5年第116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保总局2005年第117号公告》。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环保总局办公厅
二OO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