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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申加强对外国政府对华无偿援助项目的管理和确保国内配套资金投入的通知〔1999〕外经贸国际函字第2号
发布时间:1999-06-21 06:00:00 浏览:2294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申加强对外国政府对华无偿援助项目的管理和确保国内配套资金投入的通知
〔1999〕外经贸国际函字第2号 1999年1月21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
自80年代初我国开始接受外国政府无偿援助以来,由我部归口管理的政府间双边无偿援助项目的执行工作,在各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配合下,较好地得到了安排和实施。这些受援项目在为我改革开放、培养人才、技术提高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有益的贡献。随意近几年我国内经济和行政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各部门各行业机构的调整和管理体制的变化,受援项目的执行和管理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如机构或人员变化后的管理衔接,国内配套投入的落实等。为了确保政府间合作的正常进行和对项目的有效管理,现对受援项目的管理和配套安排,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由国务院各部委(局)负责协调或执行的项目,在机构改革和调整后,应对原主管和执行的项目继续行使管理责任,并明确调整后的新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的安排。由于机构取消或职能移交使主管部门或执行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将负责接管工作的部门名称及职能通知外经贸部。
二、各地方外经贸委(厅、局)所负责的项目,在即将进行的机构改革期间及之后,应确保对有关项目管理的持续性;同时应行使对具体项目活动的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能,及时理顺与项目有关的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在机构调整后的管理渠道和工作关系,确保受援项目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三、合作项目的国内配套投入是各项目顺利实施和成功的保证,已经执行和正在规划的项目都必须切实做好项目配套投入的安排工作。中方对项目的配套除了以人员、设施和固定资产的形式投入外,同时也应根据各项目的要求,确保相应的资金投入。各项目受援单位必须在项目启动时制订配套计划,并在每年初将该年度配套落实情况报外经贸部。对由于配套不落实影响项目执行的,外经贸部将视情况作出调整、暂停或终止项目实施的安排。
四、项目规划和实施过程中的管理经费应作为项目配套投入的组成部分予以落实。各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配套计划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作为项目管理经费,以便用于项目规划和执行期间的合作活动和日常管理开支,其中包括外方立项、调查、考察、评估团组的接待和中外双方联合安排的项目协调会、指导委员会和工作访问时中方人员的工作、差旅等费用开支。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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