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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全球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中国项目国外采购物资免税进口事宜的通知(署税函[2004]39号)
    发布时间:2004-06-26 06:00:00  浏览:2025次
    海关总署关于全球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中国项目国外采购物资免税进口事宜的通知

    (2004年1月20日 署税函[2004]39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近日,卫生部就全球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以下简称“全球基金”)中国项目国外采购物资免税进口事宜致函我署。函称:经我国申请,“全球基金”已批准我国施行3个项目,即“加强中国中部地区以社区为基础的艾滋病综合治疗、关怀和预防项目”、“全国实施DOTS策略控制结核病的流行”和“中国疟疾高传播区疟疾控制项目”。上述项目中的后2个项目已进入实施阶段,前2个年度的赠款金额已落实,其中有关物资将从国外采购。为此,卫生部向我署申请办理有关进口免税手续。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球基金”为外交部核准的国际组织,总署已在《海关总署关于“全球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全球基金)”补充列入国际组织名录的通知》(署税函[2003]164号)中予以明确。“全球基金”赠送物资(包括赠款)的进口免税手续按《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署税[1999]565号)的规定办理。
      二、“全球基金”以执行令的形式批准上述项目中的赠款用于国外采购的计划,海关可将其执行令视为赠送函并凭此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三、“全球基金”中国项目的执行机构为卫生部下属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署税[1999]565号文件规定的《进口物资证明》,按规定仍由卫生部国际合作司出具。
      四、“全球基金”今后对上述3个项目(或新增项目)的赠送(包括赠款)物资的进口免税事宜,均按本通知及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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