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会员登录
/
注册
法律服务
简体
/
繁体
手机版
English
走私刑事辩护
关税纳税争议(征免 商品归类 估价 原产地)
海关扣货与行政处罚争议
海关现场应急处置咨询
首页
关于我们
网站发布
海关法库
海关律师答疑
海关律师说法
海关律师案例
海关处罚决定
归类决定
单耗标准
小视频
法律服务
全站检索
海关法库
海关律师答疑
海关律师发布
海关律师说法
海关律师说案
海关律师案例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海关通关与关税类
>
减免税法规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6]111号)
发布时间:2006-06-28 06:00:00 浏览:1783次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2.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3.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使用国产设备,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国家、省级,下同)负责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和作为项目确认书必备附件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设备清单”);国家税务局(包括省级、地市级,下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批工作。
第二章 享受退税的范围
第三条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第四条 享受退税的项目范围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外资目录”,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下同)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产设备是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第三章 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的办理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具体范围包括:
(一)中外合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外商独资项目;
(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三)中外合作开采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项目。
第七条 项目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核准后一个月内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二)加盖项目单位和初审部门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五份(见附件2);
(三)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四)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限额以上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设备清单、执行年限、适用产业政策条目进行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
第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或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权限出具项目确认书(附设备清单)一式四份(一份存档,三份下发)。
(一)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
(二)项目核准符合国家现行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三)申请内容符合项目核准文件要求;
(四)项目符合其他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 设备清单原则上应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一次办理。
第十条 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在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额、执行年限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由原出具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项目确认书和(或)设备清单变更证明。
第四章 备案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备案登记,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方可办理退税。已办理完毕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单独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后30日内,应持以下资料,到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须于有关管理机关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第五章 退税申报、审核
第十四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30日内,到其主管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填写《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见附件3),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二) 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三)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主管退税机关接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请后,须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与鼓励外资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及不予免税目录进行核对,对有关凭证进行审核,并实地调查核实设备的购进情况,对审核无误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与鼓励外资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及不予免税目录内容不符,主管退税机关不予办理退税,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申请,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税;属于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机关应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货物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六章 退税监管
第十七条 主管退税机关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退税认定后,应根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有关内容,建立台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确认书、设备清单、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按照有关权限和政策规定出具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列明的国产设备范围,在对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下半年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有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涂改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主管退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或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范围批准的项目,凡未办理退税的,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补办项目确认书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并按本办法的其他规定办理退税手续。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省市区简称)发改外资准字〔200 〕 号
项目单位全称:
根据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规定,兹确认:___________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由________(核准单位)以_____号文核准该项目申请报告。请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
项目产业政策核准条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 类第 条。
项目性质:
项目执行年限:(起始年/终止年):
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人民币
采购国产设备总额: 万元人民币
出具部门印章
日期
抄送:同级税务部门、请示单位
注:确认书一式五联,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由企业存档,第三联交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第四联抄送主管税务机关,第五联抄送请示单位
附件2
发改外资核准字[200 ] 号附表
***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公司(签章) 单位:万元
┌──┬───────┬────┬────┬──┬───┬─────┬────┬───┐
│序号│采购国产设备名│规格型号│台(套)│单价│金额 │供货商 │合同号 │备注 │
│ │称 │ │数 │ │ │ │ │ │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4 │ │ │ │ │ │ │ │ │
├──┼───────┼────┼────┼──┼───┼─────┼────┼───┤
│总计│ │ │ │ │ │ │ │ │
└──┴───────┴────┴────┴──┴───┴─────┴────┴───┘
填表日期: 联系人: 电话:
初审部门意见 出具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签章)
注:设备清单一式五联,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由企业存档,第三联交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第四联抄送主管税务机关,第五联抄送请示单位
附件3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
纳税人名称: 申报年月 单位:元
纳税人识别号: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编号: 《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号码
┌──┬─────┬─────┬──┬──┬──┬──┬──┬───┬─────┬───┬──┐
│序号│供货企业名│采购设备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额│价税合│增值税专用│付款金│备注│
│ │称 │称 │ │ │ │ │ │计 │发票号码 │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出口企业 │退税部门 │退税机关审批意见: │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
│ (公章)│科长 │科长: │
│ │负责人 │负责人: │
│企业负责人 年月日 │ │(公章) │
└──────────────┴──────────────────┴────────────┘
注:本表一式三联,退税机关审批后返给企业一联,征税机关一联,退税机关留存一联
标签:
国家
家税
税务
务总
总局
局、
、国
国家
家发
发展
展和
和改
改革
革委
委员
员会
会外
外商
商投
投资
资项
项目
目采
采购
购国
国产
产设
设备
备退
退税
税管
管理
理试
试行
行办
办法
法国
国税
税发
发
2
20
00
06
6
1
11
11
0
喜欢
赞一下
我要提问
上一篇: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号 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下一篇:
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
相关推荐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2号(关于扩大公路跨境快速通关改革适用范围至厦门关区的公告)
2024-07-12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1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启运日期”填报要求的公告)
2024-07-09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80号(关于解除比利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的公告)
2024-07-09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4年第16号
2024-07-09
海关总署稽查司、商检司关于在全国海关实施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包装“批次检验”改革试点的通知(稽查函〔2024〕17号)
2024-07-08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9号(关于进口波兰野生水产品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07-05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8号(关于发布《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
2024-07-05
关于发布2024年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公开招标第二次招标系数的通知(商贸农函〔2024〕129号)
2024-07-04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发表留言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回复
热点推荐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2019-03-2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2013〕10号)
2013-05-08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2月16日公安部 公通字〔2017] 6号印发)
2017-0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发布)
2004-09-19
商务部、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12年第57号 关于发布《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目录》
2012-09-1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02号 关于发布获准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企业名单
2009-11-12
最新推荐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2号(关于扩大公路跨境快速通关改革适用范围至厦门关区的公告)
2024-07-12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1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启运日期”填报要求的公告)
2024-07-09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80号(关于解除比利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的公告)
2024-07-09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4年第16号
2024-07-09
海关总署稽查司、商检司关于在全国海关实施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包装“批次检验”改革试点的通知(稽查函〔2024〕17号)
2024-07-08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9号(关于进口波兰野生水产品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07-05
我要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