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署监[1994]774号 |
【发布日期】1994年11月21日 | 【实施日期】1994年11月21日 |
【法律类别】旅客通关及邮递物品 | 【效力层级】行政规章 |
【时效性】 失效,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废止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
(署监[1994]77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照顾收、寄件人的合理需要,将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每次允许邮寄进出境的限值和免税额调整如下:
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下同),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超出的,仅征超出部分。
在按调整后的限值勤和免税额验进出境邮件时,对个人收寄的物品,原则上以限值决定是否允许进出境;对单件不可分割的物品,虽超出限值规定,但确属个人正常需要的,可从宽验放;对邮运进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规定办理货物进口手续。
请各关于1994年11月21日对外发布《公告》实施。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