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 |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
【实施日期】2000年9月15日 |
【法律类别】旅客通关及邮递物品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失效 |
海关关于调整部分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的公告
(2001年12月29日)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为使海关行邮物品完税价格尽可能反映物品的实际价格,决定对1996年8月1日公布实施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中部分物品的完税价格予以调整。经调整的部分物品完税价格(见附件)自2000年9月15日起执行,相关物品的原完税价格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一:
调整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0年9月15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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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名称及规格 │单位│完税价格(人民 │税率% │
│ │ │ │ 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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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教学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 盘│ 10 │ 10 │
│ │: │ 盘│ 50 │ │
│ │―录音带 │ │ │ │
│ │―录像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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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医疗器材、保健器材、按摩床和椅: │ 件│ 6000 │ 10 │
│ │―按摩床、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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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厨房、卫生间用具: │ 台│ 800 │ 10 │
│ │―微波炉 │ 台│ 1500 │ │
│ │―家用洗碗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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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杂项制品: │ 台│ 3000 │ 10 │
│ │―电话机 │ 台│ 2000 │ │
│ │――手持移动电话 │ │ │ │
│ │――电话传真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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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电视接收机: │ 台│ 500 │ 30 │
│ │―彩色电视机 │ 台│ 1500 │ │
│ │――8英寸及以下(含液晶袖珍式) │ │ │ │
│ │注:40英寸以下每增加1英寸加价150元;40英寸以│ │ │ │
│ │上每增加1英寸加价500元 │ │ │ │
│ │―电视录(放)像一体机 │ │ │ │
│ │――14英寸及以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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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电冰箱: │ 台│ 2000 │ 30 │
│ │―101-200公升 │ 台│ 3000 │ │
│ │―201-250公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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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洗衣机 │ 台│ 1000 │ 30 │
│ │―半自动洗衣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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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收(放、录)音机: │ 台│ 1000 │ 30 │
│ │―电唱机 │ 盘│ 10 │ │
│ │――激光唱机(含便携式) │ 盘│ 5 │ │
│ │―配件、附件 │ 张│ 60 │ │
│ │――原版录音带 │ │ │ │
│ │――空白录音带 │ │ │ │
│ │――激光唱盘(CD)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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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收录放音组合机: │ 个│ 1000 │ 30 │
│ │―音箱(包括主音箱和超重低音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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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录(放)像机 │ 台│ 1500 │ 30 │
│ │―激光视盘机及机造(LD、VCD、DVD等) │ 盘│ 50 │ │
│ │―配件、附件 │ 盘│ 30 │ │
│ │――原版录像带 │ 张│ 100 │ │
│ │――空白录像带(包括自录和转录) │ │ │ │
│ │――激光视盘(LD、VCD、DVD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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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空气调节器: │ 台│ 3000 │ 30 │
│ │―2匹及以下 │ 台│ 1500 │ │
│ │―配件、附件 │ │ │ │
│ │――压缩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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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配件: │ 台│ 3000 │ 30 │
│ │―配件、附件 │ 台│ 3000 │ │
│ │――扫描仪 │ 台│ 1200 │ │
│ │――打印机 │ │ │ │
│ │―――激光打印机 │ │ │ │
│ │―――其它打印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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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摄像机: │ 台│ 2000 │ 80 │
│ │―手持式(袖珍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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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关于调整部分行邮物品完税价格的说明
现行海关行邮物品完税价格是1996年制订的,1999年曾作过少量调整。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市场的变化,五年前审定的部分物品的完税价格已不能准确反映物品的实际价格,由此使得行邮税赋不太合理。为使海关完税价格尽可能反映物品的实际价格,在听取部分海关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部分物品的完税价格进行了调整。
此次调整的目的是:使现行海关行邮物品完税价格尽可能准确反映物品的实际价格,同时适应我国关税水平逐步降低的发展趋势。
调整的范围涉及13个税号27种物品。
主要品种的调整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彩色电视接收机(税号205)。
作了三项调整:一是取消本税号下投影电视子项,将彩色电视机,无论是显像管式、背投式、还是等离子式等全部归到205税号彩色电视机项下。作出这种调整的考虑是,目前电视机的显像方式除显像管外,还有背投、等离于等,今后随电子技术的发展,可能还会有其它的新方式。如果分别列出,一方面不便操作,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做到确定大屏幕电视完税价格的严密性。
二是降低作为基点完税价格的8英寸彩色电视机的完税价格,由800元下调为500元。对应下来,5000元的行李物品限值对应38英寸电视机,比现行36英寸提高了2英寸。
三是在完税价格的计算方法上,对应不同屏幕尺寸范围,采取不同的递增加价幅度。40英寸以下电视机,每增加1英寸,加价150元;40英寸以上电视机,随着屏幕的增大,其工艺水平、制造难度、生产成产、产品价格都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为体现这种增长,真实反映电视机价格随屏幕大小变化的实际情况,对40英寸以上电视,确定:每增加1英寸,加价500元。
二、关于激光唱机(税号208项下)
现行完税价格表中,对激光唱机功能座完税价格的确定具有不一致性。一方面,208税号项下激光唱机(座)(含便携式)价格为1000元,另一方面,209税号项下收录放音组合机的单功能座为1500元。此次明确:208税号项下激光唱机(含便携式)价格完税价格为1000元,不再包含功能座。
三、参照目前移动电话市场的价格水平,考虑到移动电话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通讯工具,调低119税号电话机项下无线电话机(大哥大)的完税价格。同时,按照电信行业较为规范的名称,将现行完税价格表中“无线电话机(大哥大)”修改为“手持移动电话”。
四、关于手持式摄像机(税号302)。现行摄像机的税率为80%,远远高于贸易税率(45%),也高于贸易渠道的综合税率(69.65% )。摄像机的行邮税率(80%)水平并不适应我贸易进口税税率逐年下调的大趋势。考虑到行邮税率调整的决定权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为平衡税赋,此次下调了手持式摄像机的完税价格。
五、参照目前国内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水平,此次还调整了102、107、112、119、206、207、208、209、210、211、212税号项下部分物品的完税价格。经过调整,上述物品的行邮税赋均不同程度降低,其中,微波炉、音箱、半自动洗衣机由原三类物品变为一类物品。
六、其它部分杂项物品完税价格与市场实际价格可能仍有一定差距,但考虑到这些物品多能以自用合理原则验放,应税情况不多,税赋差异不大,因此,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对上述物品的完税价格,仍暂时维持不变。
七、对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的新型生活用品,由于上市速度极快,且无法一一列名,对这些物品,由各关依照现行估价原则确定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