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8号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
发布时间/2005-12-01 00:00:00   浏览/3761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8号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01日 【实施日期】2006年01月01日
【法律类别】海关稽查核查制度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因全国海关调查机构职能发生变化,海关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进行了改版。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详见附件)外部为黑色皮夹,上面镶有一枚银灰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徽志,皮夹内左侧写有银灰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字样,右侧透明夹内插有浅绿色全PET塑胶卡稽查证,其正面写有黑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字样,并印有海关徽志,背面印有持证人着海关制服的彩色免冠照片及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编号及颁证日期,照片下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红色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是海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稽查职权的执法证件。持证海关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所规定的权力,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接受稽查。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于2006年1月1日起启用,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式样(略)

                          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