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黑龙江省试点内贸货物经俄罗斯过境运至我东南沿海检验检疫相关事宜的公告》2007年第40号
发布时间/2007-03-07 16:05:00 浏览/3030次 打印
关于黑龙江省试点内贸货物经俄罗斯
过境运至我东南沿海检验检疫
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支持黑龙江省开展内贸物资经俄罗斯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试点工作,拓展黑龙江省内贸物资北货南运渠道,加快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振兴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黑龙江省煤炭、石化产品出境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仅对货物及其运输工具实施检疫,出具相关检疫证书;上述货物及其运输工具进境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货物出境检疫证书接受报检,不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只对运输工具依法实施检疫。
二、上述货物以外的其他内贸货物出入境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
三、如个案突破上述规定,需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
四、本公告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