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80号 200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发布时间/2008-10-13 14:31:00   浏览/2766次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申请时间截止至2008年11月20日。
  附件:200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附 件
200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请条件、
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200万吨。
  二、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请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银行授信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三)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和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四)近三年具有原油进口业绩;
  (五)原油储备占本企业经营数量的比例不低于国家法定要求;
  (六)企业无走私、违规、偷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七)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
  (八)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的生产经营能力;
  (二)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三)以往分配数量是否充分使用;
  (四)企业申请数量;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一)报送材料
  1、申请文件(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有关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方案、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简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3、2006年-2008年原油进口证明文件(包括自营进口和委托代理进口);
  4、省级或省级以上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证明文件;
  5、提供原油码头、储罐等设施的使用协议原件。
  (二)申请和审核程序
  1、申请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进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所在地企业的申请材料。
  各地申请企业须按本公告要求向所在地省级进口管理部门提供申请材料,各省级进口管理机构于2008年11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
  中央管理企业于2008年11月20 日前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
  2、审核程序
  商务部将通过有关部门了解、核实申请企业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同时,按本公告的各项规定,对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不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将不予分配进口允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