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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17号(关于禁止进出口以全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06-01-13 16:00:00  来源:商务部官网  浏览:2592次


    【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

    【发文字号】公告2005年第117号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03月01日

    【法律类别】化工化学品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关于禁止进出口以全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的公告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国际义务,执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从2006年3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出口本公告附件所列以全氯氟烃物质(简称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
          二、从2006年3月1日起,将本公告附件所列压缩机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在进口和出口以非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时,进口或出口经营者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产品为非CFCS为制冷剂的书面保证,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上述产品,还应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附件:以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名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以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名录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及备注
      18414301400  大型电动机驱动空调器用压缩机(大型指电动机额定功率超过5千瓦的)
      28414301500  大型电动机驱动冷冻或冷藏设备用(大型指电动机额定功率超过5千瓦的)
      38415812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空调器(装有制冷装置及一个冷热循环换向阀的)
      48415822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的其他空调(仅装有制冷装置,而无冷热循环装置的)
      58418301000  制冷温度≤-40°C的柜式冷冻箱(容积不超过800升)
      68418401000  制冷温度≤-40°C的立式冷冻箱(容积≤900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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