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17号(关于禁止进出口以全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06-01-13 16:00:00   来源:商务部官网   浏览/2761次   打印
发布部门: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公告2005年第117号
发布日期:
 2006年01月13日
实施日期:
 2006年03月01日
法律类别:
 化工化学品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

【发文字号】公告2005年第117号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03月01日

【法律类别】化工化学品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关于禁止进出口以全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的公告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国际义务,执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从2006年3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出口本公告附件所列以全氯氟烃物质(简称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
      二、从2006年3月1日起,将本公告附件所列压缩机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在进口和出口以非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时,进口或出口经营者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产品为非CFCS为制冷剂的书面保证,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上述产品,还应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附件:以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名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以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名录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及备注
  18414301400  大型电动机驱动空调器用压缩机(大型指电动机额定功率超过5千瓦的)
  28414301500  大型电动机驱动冷冻或冷藏设备用(大型指电动机额定功率超过5千瓦的)
  38415812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空调器(装有制冷装置及一个冷热循环换向阀的)
  48415822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的其他空调(仅装有制冷装置,而无冷热循环装置的)
  58418301000  制冷温度≤-40°C的柜式冷冻箱(容积不超过800升)
  68418401000  制冷温度≤-40°C的立式冷冻箱(容积≤900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