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务院 | 【发文字号】令第108号 |
【发布日期】1993年1月20日 | 【实施日期】1993年3月1日 |
【法律类别】出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及邮寄物品 | 【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8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维护国家金融秩序,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货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
第三条 国家对货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制度。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不得超出限额。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四条 携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五条 不得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不得擅自运输国家货币出入境。
第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1951年3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