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08号)
发布时间/1993-03-01 08:43:00   浏览/7210次   打印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108号
【发布日期】1993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1993年3月1日
【法律类别】出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及邮寄物品 【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8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维护国家金融秩序,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货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

   第三条 国家对货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制度。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不得超出限额。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四条 携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五条 不得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不得擅自运输国家货币出入境。

   第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1951年3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