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蜂产品养蜂基地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5]777号)
发布时间/2005-08-31 06:00:00 浏览/3855次 打印
关于对出口蜂产品养蜂基地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食函[2005]77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加强对出口蜂蜜、蜂王浆(以下简称“出口蜂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出口蜂产品中的农兽药残留等问题,保障出口蜂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总局决定对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养蜂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局对辖区内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养蜂基地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制度。养蜂基地的检验检疫备案申请由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审查批准。检验检疫备案养蜂基地必须符合《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养蜂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试行)》(附件1)。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的生产原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备案的养蜂基地。
二、各局对备案养蜂基地要加强监督管理,以确保备案工作落实到位。
(一)各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备案的养蜂基地进行监督抽查,检查的频率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监督检查。监督抽查内容主要包括:养蜂基地是否符合《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养蜂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试行)》;企业对养蜂基地管理情况;养蜂技术员对基地内蜂农进行监督检查及技术指导的相关记录,蜂药采购、发放台帐,蜂农养蜂日志、用药记录等情况;监督记录参考《出口蜂产品备案养蜂基地现场监督记录》(附件2)的内容进行填写。
(二)检验检疫机构指导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对养蜂管理和基地内蜂农的培训工作。
(三)备案的养蜂基地纳入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的实施监控范围。
(四)根据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养蜂基地提供蜂产品的能力,核实出口蜂产品的总量与该企业养蜂基地的生产能力是否相称,以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三、各局在对备案养蜂基地实施管理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取消养蜂基地的备案资格,对情节严重,企业负有管理责任的,暂停接受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的出口报检:
(一)违反规定,存放或使用国家、输入国(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使用的药物未标明有效成份,用药后所生产的产品未进行有效隔离和标识的。
(三)不按规定或不如实填写养蜂日志、用药记录的。
(四)提供虚假的交货清单,收购非备案蜂农的产品的。
(五)被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等进口国因违禁药物阳性预警通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限用药物超标被进口国通报的。
(七)产品原料来源不清、批次及标识管理混乱,无法溯源,对原料未进行安全项目检测,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和出口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
四、各局每年要将检验检疫备案的养蜂基地名单汇总后报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备案,并抄送认监委注册部。
附件:1.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养蜂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
2.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备案养蜂基地现场监督记录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养蜂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要求适用于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养蜂基地的建立、备案和监督管理。
二、总体要求
(一)企业必须按本管理要求建立养蜂基地(即养蜂联合体或合作社),并且企业对检验检疫备案养蜂基地拥有管理权。
(二)企业必须按照本管理要求对养蜂基地内蜂农进行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建档备案工作。
(三)企业对蜂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进行控制必须按照《出口蜂产品追溯规程》(附后)的规定保证每批出口产品具有可追溯性。
三、蜂农参加企业养蜂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信,无不良记录。
(二)每户养蜂群数应大于60群。
(三)熟悉养蜂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蜂病防治用药知识。
(四)熟悉国家禁用药物的规定和名称,并自觉遵守。
(五)每户(个)蜂农只能参加一个企业的基地备案,不得重复参加其他企业的基地备案。
四、企业必须建立基地内蜂农档案和养蜂用药记录制度
(一)企业必须建立养蜂基地蜂农台帐,包括蜂农数量、蜂蜜、蜂王浆年产量以及负责人资料。蜂农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所在养蜂 基地名称、养蜂户登记编号、姓名和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养蜂历史、该养蜂户的人数和姓名、蜂群数、摇蜜机材质,蜂具卫生和转(定)地情况、参加培训记录等。
(二)企业应印制养蜂日志,发放给养蜂基地内的蜂农,并督促蜂农记录好养蜂日志和用药记录。
养蜂日志和用药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
1.记录放蜂地点,蜜源种类、流蜜、环境和气候情况;
2.记录养蜂生产操作情况,如:摇蜜、取浆、移虫、蜂具更换等;
3.用药记录应记录蜂群健康情况,蜂群发生病害时,蜂病名称或现象描述、发病时间、使用药物名称和剂量、用药方式和时间等;
4.记录蜂具消毒情况,如消毒药物名称和剂量、消毒方式和时间;
5.记录蜂产品销售情况(销售时间、品种、数量、对象)。
(三)养蜂基地内蜂农应自觉遵守有关药物使用规定和养蜂基地的规定,按照养蜂生产、用药等实际情况做好养蜂日志的记录。
五、企业必须对养蜂基地内蜂农进行培训和管理
(一)企业必须在每年的秋冬或初春季节对养蜂基地内养蜂技术人员和蜂农进行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发放培训证书或证明。
(二)企业必须建立与养蜂基地内蜂农有效的联系方式,能够保持与基地内的蜂农取得联系,便于及时了解养蜂生产动态。
(三)企业必须建立养蜂管理及养蜂用药监管制度,配备配至少1名专职和兼职的养蜂技术人员(相当于兽医资格),指导和监督蜂农养蜂和用药,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上岗。
(四)企业必须建立巡回指导和督促检查制度。基地内蜂农每年要将放蜂路线图提供给企业,养蜂技术人员必须在养蜂生产和春繁季节,根据放蜂路线图加强跟踪管理,到现场进行了解、督查和指导,并记录现场督查和指导情况(《xxx企业备案养蜂场现场督查记录》附后),存档备查。
(五)养蜂基地内蜂农发现蜜蜂得病(除螨病外)时,应及时与企业养蜂管理部门联系,养蜂管理部门应指导蜂农用药,并做好记录。
(六)企业应根据养蜂需要,为蜂农统一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常用蜂药,做好采购和发放核销台帐。
(七)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如在现场督查和指导时发现使用违禁药物等。
(八)企业必须将备案基地及蜂农的变更情况及时报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九)企业必须建立对违规蜂农的处罚规定和处罚记录。
附:《出口蜂产品追溯规程》及《xxx企业备案养蜂场现场督查记录》
出口蜂产品追溯规程(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出口蜂蜜、蜂王浆(以下简称“蜂产品”)及其制品的溯源。
二、总体要求
(一)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用原料必须来自于备案养蜂基地。
(二)企业必须建立原料验收、检验、配料与成品加工等台帐和记录,确保其产品的可追溯性。任何相关的记录内容应具有唯一性、相关性、连续性,与客观事实相一致。
(三)企业应建立标识管理制度。
三、原料收购的控制
(一)企业应统一养蜂基地投售的原料标识。每桶/壶原料的标识内容包括:交货人、基地名称、蜂农姓名或编号、品名、产地、蜜源种类、采收时间、数重量等。并对每次收购原料建立原料批和标识卡,标识卡内容包括:基地名称、批号和日期、产地和花种、数重量、常规指标、抗生素检测和使情况等。
(二)养蜂基地在向企业投售原料时应提供统一的交货清单,交货清单包括:蜂农姓名、交货数重量等,同时提交各蜂农采收期间蜂病防治与用药记录或未使用药物承诺书。
(三)企业应建立原料台帐,内容包括:原料批号、投售蜂农姓名或编号、数重量、品名、产地、检测结果、对应原料交货单号等内容。
四、批次的确定
(一)原料批的确定。
1.同一原料批应为同一养蜂基地的蜂农在同一区域、同一时间(一般指同一花期)收购的原料。每个原料批号应和具体的交货单相对应,一个批号应只对应一个交货单,当交货批量较大时,可拆分成二个以上原料批,但必须保证通过交货单可溯源至具体的蜂农;
2.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应保存好原料的每批留样,应按照该批原料所对应蜂农组成进行抽样,以便出现阳性时的追查溯源。
(二)成品批的确定。
1.蜂蜜为同一拼配容器(投料池或成品罐),在同一天、同一车间和生产线加工且充分混匀的产品为1个成品批,每批一般不超过20吨;
2.鲜王浆为同一拼配容器(搅拌锅),在同一天、同一车间和生产线加工的产品为1个成品批,每批不超过1000公斤;蜂王浆冻干粉可为数天的冻干原料经粉碎后,并经充分混匀,每批不超过500公斤;
3.出口加工企业应建立包括投配料记录在内的原料验收、生产加工、成品检测等记录,投配料记录应包括:投料用原料批、数重量及加工后的成品批号;
4.企业应建立成品台帐,内容包括:批号、数重量、检测结果、成品出口情况等。
五、批次的识别代码
(一)原料批的识别代码:
每个原料批确定1个唯一的原料识别代码,即原料批号。识别代码应包括企业建立该批次的日期、蜜种(如果需要的话)、收购流水号(3位数,每年从000开始)等,如:05年5月8日的第30批,识别代码的表示方式为:0505080。也可根据上述要求自行编制,但必须区别与成品批和有利于溯源。
(二)成品批的识别代码:
1.出口蜂蜜成品批识别代码按《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编写,即:采用卫生注册号+批号分两行组成,第1行为卫生注册号,第2行表示年份与加工流水批号或生产日期;
2.出口蜂王浆及干粉的识别代码(参见出口蜂蜜识别代码),也用两行表示,第一行为卫生注册号,第二行用“年月日+当日的生产序号+品名代号”表示,品名代号:鲜王浆为“R”,蜂王浆冻干粉为“L”。
六、识别代码管理
(一)企业应在原料台帐、投配料记录、原料检验记录上明确标示原料识别代码,并在验收入库的原料桶/壶上进行标识。
(二)企业应在投配料记录、生产过程记录、成品检验记录上明确标明成品代码,并在成品包装容器上明确标识。
七、出口蜂产品追溯的实施
(一)为保证出口蜂产品的可追溯性,企业在蜂产品出口报检时,应随报检单附上出口成品对应的原料批号,以及原料和成品检验结果等。
(二)企业在进行原料验收、成品检测以及产品在国外被检测发现药物残留呈阳性时,应对该批产品进行追溯,并做好记录。
(三)追溯可按以下途径进行:出口证书号--报检原始记录--报检批(成品批号)--成品检验记录--投配料记录(含生产加工记录)--原料验收记录--基地原料交货单--交货蜂农(养蜂日志)。
XXX企业备案养蜂场现场督查记录
养蜂基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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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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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蜂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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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农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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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源植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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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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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蜂环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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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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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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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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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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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场存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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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名称:
药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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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生产蜂产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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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蜜: KG;蜂花粉 KG;蜂胶 KG
蜂王浆: KG;蜂蜡 KG;其他 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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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产品投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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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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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技术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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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出口蜂产品加工例嚷藻养蜂基地现场监督记录
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名称
备案养蜂基地名称
备案央蜂基地编号
监督内容
审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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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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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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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蜂基地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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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蜂墓地蜂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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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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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养蜂基地蜂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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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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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估计年产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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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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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年产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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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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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供应出境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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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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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管理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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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完善的养蜂管理制度包括(蜂群、饲料、蜂场机具的消毒、生产及执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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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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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专职或兼职养蜂技术员负责疾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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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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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量负责人对养蜂基地监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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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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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完善的蜂病防治及用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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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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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使用药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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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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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存在使用违禁药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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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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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场区的环境卫生及水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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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蜂场周围环境卫生良好,无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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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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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蜂场周围有良好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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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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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蜂场周围有丰富的蜜源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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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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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养蜂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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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蜂器具的清洗消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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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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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发现蜜蜂病虫害,无疫病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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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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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专人管理蜂药,药品分类标识清楚,并凭处方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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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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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使用和存放国家及输入国或地区禁止使用和不规范的药品、消毒剂、及其他饲料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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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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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记录要真实可信:按规定如实填写养蜂日志、药物发放记录,记录保存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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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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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意见
下列项目存在不足,需要整改:
本场愿意接受上述检查结果,对提出的上述意见限期要求整改,本场保证在 天内完成。
养蜂基地质量负责人签名:
检验检疫监督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