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署税发〔2003〕32号 |
【发布日期】2003年1月28日 | 【实施日期】2003年1月28日 |
【法律类别】文物、文化产品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失效,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号废止 |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3〕32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2年6月25日颁布实施。国家文物局日前按该《暂行办法》制定了进口文物申请书和证明函等格式模版送我署备案。现将《暂行办法》(见附件1)和国家文物局印章印模(见附件2)及有关申请免税的单证式样予以下发,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文物进口,经国家文物局核准后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系指经国家文物局审核批准从事文物收藏和研究的博物馆(院)、展览馆、研究所(院)等单位。凡经国家文物局核准并签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文物免税入境申请书”(包括所附的“申请免税入境文物情况登记表”和“申请免税入境文物清单”,见附件3、4、5)的单位,海关承认其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资格。
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在文物进口前,按规定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并持国家文物局核准后签发的允许进口证明(见附件6)和委托书(见附件7)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免税,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征免性质代码为“898”,简称:国批减免)。
四、进口文物到货后,进口地海关应安排国家文物局指定的鉴定专家或授权的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鉴定员和接受文物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文物进行鉴定。鉴定合格后向海关出具鉴定合格证明(见附件8),并附鉴定合格文物清单(见附件9),海关凭以办结进口免税手续。
上述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统一填报为“其他"(代码为9900),商品名称据实申报,并在商品规定型号栏目注明属文物及其级别,货物价值按估定价值填报。
五、经鉴定不合格的进口文物或进口文物与申请函不符的,进口地海关不得放行。鉴定人要协助海关将有关情况通知国家文物局,待国家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通知进口地海关处理。有关口岸费用由进口单位承担。
六、文物进口后由国家文物局按有关规定对收藏单位进行管理。违反《暂行办法》的,由国家文物局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2 国家文物局印章印模(略)
附件3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文物免税入境申请书
附件4 申请免税入境文物情况登记表
附件5 申请免税入境文物清单
附件6 允许进口证明
附件7 委托书
附件8 鉴定合格证明
附件9 鉴定合格文物清单
2003年1月28日
附件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2〕81号
国家文物局:
根据国务院已批准的《财政部关于国家文物局和国有博物馆接受境外捐赠和追索归还的我国文物入境免除进口税收的请示》,特制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1-1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
2002年6月25日
附件1-1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流失境外的中国文物重回国内,并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永久收藏和展示、研究等公益性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由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的和从境外追索等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国文物包括:
(一)1949年以前中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及其他具有文物价值的制品等;
(二)1949年以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
(三)原产于中国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境外机构、个人将合法所有的中国文物无偿捐献给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归还是指境外机构、个人将持有的原系从中国劫掠、盗窃、走私或其他非法出境的中国文物无偿交还给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追索是指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国际公约从境外索回原系从中国劫掠、盗窃、走私或其他非法出境的中国文物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的中国文物,需要办理免税的,应在文物入境的1个月前,向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书面申请,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住所、性质和法人代表;
(二)境外机构、个人出具的愿向本单位捐赠、归还所持有的中国文物的书面证明;
(三)拟接受的文物的特征、价值的详细资料及清晰的彩色图片;
(四)文物拟入境的口岸;
(五)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接受文物的书面意见,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直属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直接向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六)承诺接受的文物将为本单位永久收藏,并仅用于向公众展示和科学研究等公益性活动的有关材料;
(七)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有关接受文物入境免税的申请,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受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需要办理免税的,应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书面承诺将此文物永久收藏,并仅用于向公众展示和科学研究等公益性活动。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受捐赠、归还和追索的中国文物入境,或已同意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的文物入境免税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允许进口证明和由指定的鉴定专家或授权的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鉴定员进行鉴定的委托书。进口单位凭上述文件及海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到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出具允许进口证明和委托书的具体单位名称、印章印模和证明函、委托书格式,由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事先向海关总署备案,由海关总署通知进口地海关备查。
第九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鉴定专家或授权的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鉴定员、接受文物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上述进口文物到货后,应持前款所述的委托书联系进口地海关安排对有关文物进行现场鉴定,鉴定合格后向海关出具鉴定合格证明 (证明函格式、有关专家和鉴定员名录应事先向进口地海关备案)。 海关凭允许进口证明和鉴定合格证明办理进口免税验放手续。对鉴定不合格的文物,海关通知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由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予以处理。有关口岸费用由进口单位承担。
第十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免税入境文物后,应在15日内列入藏品总账,并编写详细档案,将档案副本报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第十一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妥善保藏免税入境文物,并仅用于非赢利性的展示、科学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不得将其出售、赠送、抵押。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免税入境文物的保藏、展示和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免税入境文物出售、赠送给非国有单位、个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免税入境文物出售、赠送给国有单位的,或将免税入境文物抵押的,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追回文物,另行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并对原收藏单位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全部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免税入境文物用于赢利性活动的,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监督其予以改正,没收全部非法所得,上缴国库。情节严重的,对收藏单位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将文物另行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编号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文物免税入境申请书
申请单位(公章)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
国家文物局制
填 表 说 明
1.申请上报国家文物局一式三份(原件)。
2.本申请书只申请当年项目。
3.本表应用钢笔填写或打印,字迹要端正清楚。
4.申报单位应填写第1、2页和“申请免税入境文物清单”、“申请免税入境文物情况登记表”。
5.国家文物局直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申请文物免税入境的,不填写第3页“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栏。
6.国家文物局从国外追索回的中国文物,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指定单位应填写第4条规定的内容。
7.“申请免税入境文物情况登记表”的“形体数据”栏应填写文物的长、宽、高、口径、腹径、底径等数据,“特征描述”栏应填写文物的纹饰、艺术风格、瑕疵、制作工艺,彩色图片应当清晰。
8.“申请免税入境文物清单”、“申请免税入境文物情况登记表”填写内容应拷贝于软盘,附于本表上报我局。
9.本表应真实、准确、完整填写。申报单位填写不实的,须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 名称
性质
请 地址
邮政编码
单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位 本单位承诺将永久妥善收藏《申请免税入境文物清单》所列的
件文物,并仅用于向公众展示和科学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不将其出售、赠送、抵押。如违背此承诺,愿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年 月 日
申税 件数
请文 入境口岸
免物 入境时间
境 机 国籍
外 构
文
名称
物 地址
联系电话
持 法人代表
个 国籍
有 姓名
人 住所地址
人 联系电话
省 物 年 月 日
、 行
自 政
治 管
区 理
、 部
直 门
辖 意
市 见
文
国 《允许进口证明》编号:文物税字( )第 号
家
文
物
局 免税文物件数
审 入境口岸
批 入境时间
意 文物接受单位
见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4
申请免税入境文物情况登记表
编号 名称
级别 形体数据
特征描述
彩色图片
附件5
申请免税入境文物清单
编号
名称
年代
级别
附件6
文物税字( )第 号
允许进口证明
海关:
现同意对 申请的文物 件入境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请予办理免税手续。
年 月 日
附件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文物免税入境申请书(略)
附件7
文物委字( )第 号
委 托 书
海关:
现委托文物鉴定专家 同意对 申报的免税入境文物 件进行鉴定。请予协助办理文物鉴定事宜。
年 月 日
附件 允许进口证明(略)
附件8
文物鉴字( )第 号
鉴定合格证明
海关:
年 月 日,受国家文物局委托,对 申报的免税入境文物 件(见允许进口证明文物税字( )第 号)进行现志鉴定。认定 件文物与允许进口证明及附件提供的情况相符,可予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参加鉴定人员:
年 月 日
附件 鉴定合格文物清单(略)
附件9
鉴定合格文物清单
《申请免税入境文物清单》编号
名称
年代
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