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旅客携带旅途自用黄金饰品进出境验放问题的通知(暑监二[1992]1186号)
发布时间/1992-09-01 11:26:00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浏览/10834次   打印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署监二[1992]1186号
发布日期:
 1992年9月1日
实施日期:
 1992年9月1日
法律类别:
 旅客通关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关于对旅客携带旅途自用黄金饰品进出境验放问题的通知 

署监二[1992]118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黄金饰品作为个人佩戴的贵重装饰品已成为一种普通现象,把黄金饰品作为礼品赠送亲友的情况也日益增多。为了简化手续,加速验放,照顾旅客旅行自用及少量馈赠亲友的合理需要,妥善解决旅检现场对携带黄金饰品进出境验放偏严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精神,现对旅客携带旅途自用黄金饰品进出境验放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关内部掌握执行:

一、对境内居民、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佩戴出境黄金饰品重量在50克(含50克,白银饰品据此相应从宽掌握)以下的,海关不作为重点管理,免予验核签章,超出50克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验放。

二、对境外非居民短期旅客携带进境旅途自用黄金饰品,包括身上佩戴、旅途备换及少量馈赠亲友的黄金饰品,经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可予放行。但携带黄金饰品超出50克,本人需要复带出境的,应报请海关验核签章,复带出境时,海关凭以放行。

三、对我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接待或派出的重要统战对象、知名人士携带出境黄金饰品超出50克,仍属自用,但不能提供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未经原进境地海关签章的,经现场科级(含科级)以上领导审批,予以酌情从宽验放。

四、旅客携带进境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金饰,向海关申报的,予以退运。另酌情处以罚款。除数额巨大,情节恶劣者外,一般不按走私定性处理。

 旅客携带黄金饰品出境,有走私违规行为的,仍按现行有关法规处理。

五、本通知下达实施后,以往所发关于旅客携带黄金饰品进出境管理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有何重大问题,请及时报署。


                          海关总署

                        1992年9月1日